【黄岛文法讲坛】巩固教授阐述生态文明建设与民法典绿色化

发布时间:2021-07-19 作者:唐雍祺 审核: 发布:宋杰 浏览次数:802

巩固教授正式受聘我校法学兼职教授

巩固教授进行讲解

讲座现场

714日,学院顺利举办黄岛文法讲坛第30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巩固教授作题为“生态文明建设与民法典绿色化”的学术讲座。讲座开始前,举行了简短的兼职教授聘任仪式,学院院长王学栋教授代表学校向巩固颁发兼职教授聘书。讲座和仪式由康雷闪副教授主持,山东锦晔泰程律师事务所赵甫涵律师、马克思主义学院白春雨副教授、学校期刊社编辑曲红老师,法学系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参加。

讲座开始,巩固教授以古罗马帝国为例,详细阐述了生态状况与文明兴衰的关系。他认为法“绿色化”指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增删来提升其环保功能,其实质是法秩序的“生态化”。他表示绿色化是人类社会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演进中一切法的发展方向和当然之举,民法绿色化是在不损及民法自身属性和部门分工的前提下从整个法体系角度对环保功能提升。

随后,巩固教授对《民法典》第9条进行条款解析,他认为从民事活动对环境活动的影响看,主要存在着‘有利于、有害于、无利无害于’三种关系状态,民法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既排除了‘有害于’的情况,也排除了‘无利无害于’的情况,强调“有利于主要从无害的角度去考虑。

在绿色原则是否为民法基本原则这个问题上,巩固教授认为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他强调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民法扮演积极角色、发挥更大作用。巩固教授表示从注重行政强制到公私法并重,这既是立法观念的进步,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靶向一招。他认为绿色原则的价值,在于弥补民法规则、环境法规则之不足,修正行政处理之局限,以及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裁判依据三大功能。

在互动环节,对于大家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巩固教授与与会师生进行了充分交流。

主讲人简介:

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支部书记,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大学“仲英青年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已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文史哲》等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多篇;出版《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研究》等著作;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励青环境法学奖”等荣誉多项。